mastodon.social is one of the many independent Mastodon servers you can use to participate in the fediverse.
The original server operated by the Mastodon gGmbH non-profit

Administered by:

Server stats:

343K
active users

杂食型蓑白(赛里斯地区的形态)

既然要喷双标,就干脆不吐不快
SilverYang一同提到过RSS收录
但RSS本身就是一种「我的内容可以以何种方式被他人获得」的声明
别人按照你的这种声明获取内容反而被说成是不告而取真是莫名其妙

好理解这种对自己内容的掌控权
比如那位鱼鱼博主,在事后主动关闭了自己博客的RSS输出
……但你之前大力推荐 的博文还在啊
给不了解RSShub的象友解释下:这是一个在「在内容发布方明确不提供RSS输出」的情况下,将其发布内容转制为RSS格式以供RSS订阅的服务
这不是搞笑么
你自己输出RSS、别人按RSS规范来获取内容是「侵犯创作者权益」
别人不输出RSS、你硬是把别人内容转成RSS来获取反而光明正大了
而且默嘟象上攻击的RSS收录、全文爬取存储、转载发布等,RSShub可是全都做了(而且这就是它的核心功能)
你是怎么一边攻击别人的合规行为、一边大言不惭推广自己的违规行为的
真是令人费解

这和3AM事件一模一样

3AM作为套壳浏览器完全符合AO3用户协议(而且ao3自己专门发帖说了这一点)
然后被同人社群猛喷侵犯同人作者权益
……可同人社群的存在就是建立在对原作者的作品改编权侵犯上的
同人社群可以用「合理使用」来正当化自己的行为,开发者却在明明遵守TOS的前提下被攻击、被造谣、被举报下架apps

同人社群到底是怎么做到一边声称自己是受害者一边构陷伤害祂人的?

@hiromst 理性探讨一下,还是不一样的吧。。。
第一是侵犯作者权利这个事,同人作品对原作究竟是侵犯还是帮助原作扩大知名度还有待探讨。原作因为走的是正式的商业化流程可以认为它的作品逻辑是越多的人知道越好,但同人文却不一定是。
第二是自从ao3因为允许r级分类作品而在国内被举报涉黄的事,国内作者不惜翻墙去ao3发文章也多了这方面的考虑。同人作者可能如果为了提高知名度、获得关注数,甚至是变现,大多数选择的是更改创新模式或者另外的途径,选择国内平台发文。
这导致3am即使符合ao3的协议也不意味着它符合同人创作圈内部的规范。

@phytoplankton
抱歉让我重新整理一下表达
1. 即使同人作品起到了「帮助原作扩大知名度」的作用,也不改变其侵犯版权法定义的改编权的根本性质。部分商业作品善意授让了改编权给同人社群,但同人作品其定义从本质上仍然是在侵权基础上才存在的,这不因行为是否出于「善意」而改变
2. 关于丝国同人作者人身安全性的讨论在此前的讨论已反复表达过,可以参考mastodon.social/@hiromst/11375 系列嘟文
核心两点 a. 3am的技术原理使得它并未改变原作品的可访问性,从这一方面说给原作者增加风险不成立;b. 而如果同人作者希望控制自身作品传播性,不应当选择ao3这样无法对传播范围施加控制的公开访问平台。
3. 至于「同人创作圈内部规范」,我觉得超过版权、超过ao3用户协议、超过社会常识的所谓小圈子规范只能用于个人自我约束而无法拿来约束祂人;与此同时,默嘟象上参与讨论的同一拨人曾经声称自由和共享的互联网精神是tech bro内部规范所以不成立,那么本着公平和一致性原则,同人创作圈的内部规范也同样不应当被承认。

我的原嘟文语气不善所以删除了,见谅

@hiromst
:0520:
1.「也不改变其侵犯版权法定义的改编权的根本性质」:虽然法条是这么写的,但在现实中通过版权法的改编权起诉同人作品并胜诉的案子几乎没有,因为证明相似和抄袭的难度实在是太大了,也因为版权法自身规定的创新标准太低了。在国内最有名的是金庸起诉江南一案,但这个案子也没有使用版权法,而是不正当竞争。
2.在ao3未被墙掉之前,3am没改变原作的可访问性我认同;但ao3被墙掉之后,为什么没有改变可访问性呢?
3.同人作品不可以侵犯原作的利益这一条就是同人圈自身的规范,如果同人圈不顾这些道德考虑,那原作者根据版权法起诉就好了呀。问题是原作者起诉之后胜诉的概率有多大呢?过往发生的事实证明几乎没有原作者用版权法的改编权去起诉同人作品,理由在第1点中已叙述。而且现实中大概率法律不管这些衍生创作,在同人圈起到约束作用的恰恰是他们自己的规范(norm)。

@phytoplankton
我需要向你指出你在1和3的论述中的逻辑很成问题——现实中性侵案也很难起诉成功,是不是就代表性侵没有发生、以及法律没有定义什么是性侵?性侵者是不是可以用「法官都没判」来声称自己没有做出过性侵行为?

至于2,这一表述说明你仍未清楚最基本的技术原理,在相关信息非常充裕、我也在前序讨论中给出参考的情况下,我不认为「弄懂议题涉及的必要信息」是我方责任。

@hiromst 性侵是个非常不恰当的类比,因为版权法自身的独创性标准极其之低,导致它设置的改编权在现实中无法应用。几乎是只要作品具有一丁点的创新,就可以认为它具有独创性而获得合理使用的赦免,即成为合法的。而刑法中对于性侵的规定不存在该条文和刑法整体性的冲突,性侵一直都是非法的。
我在1中是想说明你所依据的版权法自身便是有问题的,它不自洽导致在现实中同人创作诉诸的都是不正当竞争法和在国内因出版发行而要获批版号的政策规定,而不是你所说的本质上是作者对改编权宽宏大量的让渡。

技术原理是3am上架各大国内应用商店提供下载渠道,而且后续并没有加上你说的代码来防止这一访问扩大的问题。

@phytoplankton
同人作品侵犯的是原作的改编权,和抄袭(剽窃他人作品)并不应混淆。同人作品之所以是同人作品而不是原创作品(这里并非是说同人作品并不具备原创性、也不是说同人作品自身不拥有著作权)正是因为它们是藉由原作的角色、世界观、事件等等独创性内容才得以存在。不管实际上是否有原作者控告、以及控诉案是否胜诉,同人作品倚赖原作品才得以存在的事实无从否认,就像性侵案无论受害者是否报案、以及法官如何裁定,性侵事实都存在。这是由「同人」和「性侵」的定义决定的,而非你所诉诸的「不告不诉」和「不赢不犯」所决定。
我并不认为版权法没有问题,但除非同人作者否认著作权这一概念,否则无法摆脱著作权中的改编权就是同人作品的根本属性

你关于技术原理的论述是有误的,你的描述并非3AM与同人作品之间的关系,且这一描述也完全不成立——3AM是iOS平台独占app,而ios只有唯一的应用市场「AppStore」。如果你想表达「这款app对各国用户都可使用」,更好的表达是「3am在AppStore各地区上架」;如果你想指「与3am相似的这一类apps」,更好的表达是「类3am应用在各平台都存在」

@hiromst 。。。。。
哦天,你怎么满脑子都是性侵。。。

@phytoplankton
我不认为指涉人身是好的讨论方式。
我相信讨论的目的是交换信息和尝试建立共识,所以我在「默嘟象是女性主义已经形成初步共识的社群」的判断上尝试借助已经获得广泛共识的性侵议题作为对照和类比,以便更好的讨论版权法这种相对分歧更大共识更少的话题
也许是我判断错了。
另外既然要指涉对方人身,我也想指出这一点:
在不了解改编和剽窃的区别、又不愿意去实际了解诸如「作为讨论对象的3AM到底是个什么东西」这种基本信息、完全凭臆测给出不实论述,并不是「理性探讨」的表现。

@hiromst 这时候你就开始诉诸圈子内部的共识了…?

还有就是,为什么你会觉得更涉及性相关的才是更贴近女性主义话题?为什么讨论版权话题就不更贴近女性主义?

在我已经论述完毕这这两个话题在法律上并不相干、内核也完全不同的情况下,你仍然坚持搬出女性主义并不能让你得到更多支持。首先你不愿意去查阅资料了解相关法律究竟是怎么认定什么是改编权、什么情况算抄袭什么情况算合理使用,我甚至感觉你连合理使用意味着什么都不明白;其次你对女性主义充满了误读,为什么男性在探讨版权问题时没有人提请他们注意更男性主义的话题?这种误读也是你对女性主义这个概念既不了解也故意利用的歧视。

@phytoplankton
你当然可以这样认为,这是你的自由。
在上面各自的论述中,谁是不查阅资料凭自己臆想给出不实论述、谁是不了解法律条文,把改编和剽窃混为一谈、把合理使用用在(本次讨论中根本不适用的)抄袭上,我觉得展示得已经非常清晰了。

另外,你再一次连「理解对方在说什么」都没做到。还请区分「借助A作为参考和喻体去理解B」和「讨论B中暗含的A议题」之间的区别。

@hiromst 间接承认了可还行?
这不是你一开始说遵从版权法的规则,说同人侵犯了原作的改编权;我举证案例纠正你,因为在版权法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同人作品必然侵犯原作改编权(改编权在版权法上是个相当狭窄的概念麻烦你去了解下我已经重复说的够多了),甚至可以属于合理使用而成为合法(就连版权狂魔迪士尼都对同人异常宽松,是他们不想不能不愿告吗?是因为本来有独创性+实质性不同的同人作品就成为独立作品属于对原作的合理使用了,这和作者是否对自己的改编权大度没有任何关系)。
谁想到之后你又开始不遵从版权法要求,提出要观察同人的本质了,还很不恰当地把同人和性侵做类比(真的很难顺着你的类比接话,首先并不正确,其次很冒犯,究竟是谁先诉诸人身性很难评)。
之后我解释你这样做类比很不合理,你就又开始枉顾你之前所说的圈子内部的共识不值得承认,开始寻求在毛象内部对女性主义的共识。。。
还没把你和马斯克和马扎做类比呢(或许你会高兴吧):一个拿ao3上的同人训练ai,一个拿zlib的盗版书训练ai,然后觉得自己的行为合法合理,因为网站条款没写不行啊! :0200:
到底谁是逻辑矛盾前后不一致的双标啊 :0520: